评估类型养殖场评估
评估方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评估用途拆迁征收评估
评估周期7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面谈
养殖场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养猪场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养牛场停产停业损失、养兔场停产停业损失、鱼塘停产停业损失都与养鸡拆迁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方式大致一致。
由于土地征收导致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包括 养殖场经营损失要求进行补偿或者赔偿。赔偿具体情况要根据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如果办理了养殖手续,获得营业执照而且养殖场管理用房建造也有相关手续。那么就得根据相关法律和条款,养殖场遇到拆迁征收时应该获得合理补偿。
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明和土地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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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现在房东不收租金了,还要交纳租金吗?不交有什么风险?房东不收了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需要核实该租赁合同在事实上还能否履行。在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若因出租人原因拒收租金,仍不能免除承租人交纳租金的义务。也就是说,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出租人拒收不是不交租金的抗辩事由,在上述情况下,承租人仍应当交纳租金。
若承租人不交纳租金,出租人可能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趁机解除合同。
在出租人拒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发函说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也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交纳租金。
拆迁过程中,以上方式都需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在主张损失时有证据支撑
如何让拆迁办认可主体?拆迁办不和我谈,说我没有,怎么办?(进行资产评估,请咨询重庆海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我们国家的拆迁,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腾退项目等;上述拆迁项目的拆迁依据和拆迁流程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项目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依据的是各省市的相关规定。腾退项目依据的是该项目的腾退政策。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实施的拆迁项目,关于被拆迁人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是否可以作为被拆迁人,需要结合拆迁项目的依据和政策规定。
在拆迁办无视承租人获得补偿的的情况下,需要承租人保留在被拆迁房屋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如录像、照片;向相关责任单位主动发函说明现状;对因拆迁遭受的损失进行预算,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拆迁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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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限度地减少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损失。
市城市管理综合部门要依据《中华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并无偿拆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等附着物以及突击种植和养殖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严重干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依法移交机关处理。
各有关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站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核发有关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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